民法總則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區別是什麼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區別是什麼?
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後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後果不同。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三、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
1、起訴。起訴行為是權利人通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並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2、請求。這一行為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
3、認諾。基於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並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傳送信件或者資料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資料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民事訴訟活動中最常見的是訴訟時效的中斷,因為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都非常的特殊,就比如地震海嘯這肯定不是經常遇到的,還有就是普通的民事糾紛也不至於被其他人惡意阻撓無法維權,因為對方這樣的做法很有可能會導致事態的性質發生轉變。
-
民事公益訴訟的四個範圍是什麼
一、民事公益訴訟的四個範圍是什麼?公益訴訟的四個範圍並無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公益訴訟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
-
什麼是先予執行的含義?
一、什麼是先予執行的含義?先予執行,是指在終局執行以前,為了權利人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急需,法院裁定義務人預先給付權利人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財物的措施。《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六十九條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先予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後終審判決作出前採取...
-
民事訴訟發回重審可以調解嗎?
公民在遇到民事糾紛時,大都通過訴訟的手段,在法律的界定下化解糾紛,這無疑是當前最有效的保護自身利益的手段之一。當然也有一部分民眾在訴訟發回重審後選擇調解的方式來解決爭端,那麼,就由小編對民事訴訟發回重審可以調解嗎來整理相關資料。一、民事訴訟發回重審是...
-
移送管轄當事人救濟途徑有哪些?
一、移送管轄當事人救濟途徑有哪些?當事人對移送管轄裁定的救濟是可以向收到這個案件的管轄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