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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的區別是什麼?

一、判斷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的區別是什麼?

判斷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的區別是什麼?

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後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後果不同。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

二、延長

訴訟時效期間延長是指因特殊情況,法院對已經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給予的延展。

延長的物件: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特殊訴訟時效期間、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均可適用延長。

延長的條件:1、訴訟時效期間屆滿。2、權利人在時效期間內未行使權利確有正當理由。3、是否延長由法院決定。4、決定延長的期間必須適當。

這裡的正當理由是指的不可抗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根據《民通意見》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 權利人由於客觀的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屬於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特殊情況”。

三、適用範圍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只適用於財產權中的債權性請求權。因此下列權利不適用訴訟時效:

1、人身權的請求權

2、財產性支配權:包括物權和智慧財產權

3、抗辯權

4、形成權

5、存款本息的請求權具有無特定履行期限,存款人可以隨時請求金融機構兌付的特殊性,如果適用訴訟時效,會關係到民眾的生存利益,對於民眾的生存利益會帶來深刻影響,也不符合這個法律存在的特性,所以存款本息不適用。

6、認購人是基於對國家和對金融機構的信賴購買債權的,他的投資具有類似於儲蓄的性質,所以由國債和金融債產生的支付體系請求權不應該適用訴訟時效。

7、基於投資產生的繳付出資的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充足的資本是企業開展對外經營活動的保障,也是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擔保,足額出資也是公司法義務,繳付出資請求權不應該受到時效的限制,否則有違公司資本充足的原則。

8、如果對物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那麼,超過訴訟時效而被他人佔有的財產就會成為無主物。

但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人身權、物權、智慧財產權受到侵害後權利人根據侵權行為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的請求權由於是債權,所以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如果公民與他人發生了衝突無法協商解決時,也是可以通過訴訟等方式來解決的,那麼在提起訴訟時,也是需要注意相關的訴訟時效,當公民的債務糾紛超過了訴訟時效後,法院也是不會受理訴訟請求的,在提出訴訟時,當事人也是可以聘請專業的律師來協助自己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