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送管轄財產保全被轉移怎麼才能解除保全
一、案件移送管轄財產保全被轉移怎麼才能解除保全?
第一,訴前保全措施採取後,利害關係人在15日內未起訴的;
第二,被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
第三,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請的;
第四,人民法院確認被申請人申請複議意見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銷原財產保全裁定的;
第五,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決的義務,財產保全已沒有存在意義的。
二、移送管轄案件中對移送法院財產施的處理
審判實踐中,通常採取以下兩種方式對移送管轄案件中原法院採取的財產保全措施進行 處理:一種是移送法院在移送案件時解除財產保全,受移送法院受理案件後重新裁定財產保全;另一種是受移送法院受理案件後,依據移送法院的法律文書、移送函及被移送法院的相應法律文書辦理解除保全手續。
三、移送管轄的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四、訴前保全必須具備的條件
1、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事實在相關的程式法當中,並沒有強制性的規定案件在移送管轄之後財產保全也要被轉移,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可能是在移送管轄的時候就解除了財產保全措施,因為移送管轄建立在沒有管轄權的基礎上,既然沒有管轄權,也就無權進行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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