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轄保全費用怎麼處理?
一、移送管轄保全費用怎麼處理?
法院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除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級法院決定解除外,在財產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移送管轄保全費費用會退還給當事人。
審判實踐中,通常採取以下兩種方式對移送管轄案件中原法院採取的財產保全措施進行處理:
1、移送法院在移送案件時解除財產保全,受移送法院受理案件後重新裁定財產保全;
2、受移送法院受理案件後,依據移送法院的法律文書、移送函及被移送法院的相應法律文書辦理解除保全手續。
這兩種方式在實踐中存在不少弊端:前者會造成被申請人轉移保全財產,被申請人利用移送法院和受移送法院辦理移送手續的時間差,通過網上銀行轉賬等方式,轉移被保全財產,直接損害了申請保全人的利益。後者可能導致解除保全措施無法落實,解除財產保全需要相關部門的協助,如果裁定保全法院與裁定解除保全法院不一致,相關部門拒絕辦理解除手續,會損害到被申請保全人的利益。
二、申請財產保護的收費標準是什麼?
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財產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後用以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並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會給當事人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損害。例如,對當事人的銀行存款全部予以凍結,超出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會使對方當事人的經營活動受到限制。
綜上所述,當事人因為經濟糾紛向法院起訴,如果法院受理後不具備管轄權,其會移送管轄。而此前當事人申請過財產保全的,原法院解除手續,通知當事人再重新申請。之前繳納的保全費用,法院核實後也會退還給當事人。這樣,等重新申請的時候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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