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涉及哪些財產
一、訴前保全的財產範圍是什麼
訴前財產保全,是我國民事訴訟財產保全措施的一種,是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採取的強制措施。
1、請求的範圍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2、對抵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對第三人到期債權:
(1)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
(2)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
二、申請財產保全應當準備哪些資料?
(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及訴前財產保全擔保各一份;
(2)證明申請人、被申請人、擔保人主休資格的證明資料;
(3)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民事關係的證據材料,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合同書、欠據;
(4)證明概要查封的被申請人的具體財產線索及所有權證明;
(5)與申請查封的標的額相當的擔保財產清單及所有權證明;
用房屋或國有土地擔保的,必須提交產權證及房產登記資訊卡(已抵押或被查封的房產和土地不能擔保);
用現金擔保,必須提交存期為半年以上的定期存摺或存單(存摺或存單由本院暫為保管);
上述材料必須提交原件核對影印件一份;
(6)擔保人為第三人時,擔保人本人需現場確認擔保(單位除外),若第三人無法現場確認,需提交相應的公證證明;
(7)與訴訟請求相關的其他證據材料。
三、申請保全措施需要交納多少費用?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按規定交納保全費用而沒有交納的,人民法院不會對申請保全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當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未按照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應財產擔保的,人民法院將依法駁回其申請。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的,將要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受到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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