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提起訴訟財產保全的區別是什麼
一、訴前財產保全提起訴訟財產保全的區別是什麼
同為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與提起訴訟財產保全有許多共同之處,如保全適用的訴訟的類別、保全的範圍和措施、保全的程式等都是一致的。但二者之間也存在著顯著的區別,主要有:
1、提起的主體不同。訴訟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則只能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法院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依職權主動採取該措施。
2、保全的前提條件不同。訴訟財產保全的前提是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是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情形;而訴前財產保全的前提是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3、是否必須提供擔保不同。訴訟財產保全,申請人不是必須提供擔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責令提供的時候,提供擔保才成為必備條件;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4、裁定時間不同。對訴訟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做出裁定,對於情況不緊急的,可以適當延長做出裁定的時間;而對於訴前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必須在接受申請後48小時內做出裁定,不能擅自延長時間。
5、保全措施解除原因不同。訴訟財產保全以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即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而訴前財產保全則以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不起訴作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
二、財產保全應當具備的條件
1、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2、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6、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由此可知,財產保全是為了防止當事人故意轉移或者是變賣財產等等,從而能夠保障執行程式能夠有效的進行。但是,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財產保全之間的區別還是比較大的,要注意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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