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涉外財產保全,與國內財產保全有哪些區別
通常我們在訴訟中所說的財產保全都是指國內財產保全,這需要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然後法院依法採取的措施。那麼大家知道什麼是涉外財產保全嗎?難道是因為當事人一方有涉外因素,所以才叫涉外財產保全嗎?具體內容請閱讀下文了解。
一、什麼是涉外財產保全
涉外財產保全,是指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將來的判決不能或難以執行時,人民法院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對他方當事人有關財產採取臨時性強制措施的制度。
二、涉外財產保全與國內財產保全
涉外財產保全較之國內財產保全,有許多不同的特點:
1、啟動財產保全程式的主體不同。國內財產保全中,當事人可以申請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亦可依照職權主動採取保全措施。涉外財產保全,只能由當事人申請採取保全措施。
2、訴前保全後,申請人提起訴訟的期限不同。國內訴前保全措施採取後,申請人應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涉外訴前保全措施採取後,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對保全財產監督機制不同。國內財產保全措施採取後,一般不需要第三者監督;涉外財產保全措施採取後,一般應交由有關單位監督。
根據最新民訴法,涉外與國內財產保全已無區別。
三、涉外財產保全的解除
涉外財產保全多見於海事案件。在海事訴訟中,常涉及財產的扣押和船舶的扣押。如扣押後無人監督,很可能被人破壞或駛離港口。為避免這種情況發生,《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保全的財產需要監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負責監督,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1、財產保全因下列情形而得到解除:
2、訴前保全措施採取後,申請人逾期未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3、保全措施採取後,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
4、申請人主動撤回保全申請並經法院同意的;
5、是其他需要解除財產保全的。
財產保全解除由人民法院釋出命令,該命令由執行員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當然,申請不當的賠償範圍僅限於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而不是被申請人的全部損失。換言之,損害結果須與財產保全措施存在因果關係時方能賠償,超越範圍的賠償也是對申請人權利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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