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複議審理程式是什麼?
一、訴前財產保全複議審理程式是什麼?
訴前財產保全複議審理程式具體如下:
1、申請
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後申請。
2、提供財產線索
與執行不同,人民法院不會在財產保全階段為當事人查詢債務人的財產,必須由申請人自己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
以下類別的財產線索屬於明確的財產線索:
1.銀行賬戶:有明確的開戶行、戶名、賬號;
2.房地產:有明確的地址和權利人名稱,最好有相關的權利憑證影印件;
3.有價證券:知道債券品種的記名債券,或證券賬號;
4.車輛:明確的車牌號和車主姓名;
5.股權:明確的公司名和債務人擁有的股權份額;
6.其他財產性權利:需要有相關的權利證明資料。
申請人未掌握財產線索或掌握不足夠的,可以嘗試懸賞方式。
3、擔保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請求駁回.
4、裁定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5、解除
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凍結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查封期限屆滿後,財產續行查封需經相關申請執行人依法提出續封的申請,才能繼續保全,否則將自動解除。
6、賠償
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受理了財產保全申請之後,就會開始執行財產保全。當事人如果是在訴訟前申請財產保全的,要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一個月內提起財產保全複議的訴訟,否則人民法院就會解除財產保全的措施。
綜上,民事起訴的當事人可能會因為害怕涉及到的財產會受到威脅,所以就會在漫長的訴訟開始之前及時到法院去申請保全的手續,如果可以得到法院裁定的保全措施就能保證其財產在訴訟結束前的安全,如果對裁定的結果不滿意還可以通過複議的形式重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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