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裁定能申請複議嗎?
一、訴前財產保全裁定能申請複議嗎?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不管是訴訟財產保全還是訴前財產保全,財產保全的裁定一旦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
2、但是當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複議認為裁定正確的,駁回申請;認為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因此,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複議。
二、訴前財產保全複議申請書範本
申請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
住所地:
複議請求:
事實和理由: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年 月 日
三、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中財產保全的區別是:
1.申請的主體不同。訴前財產保全是在起訴前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中財產保全是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申請財產保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由申請人提出申請,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法院不得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
2.申請財產保全的時間不同。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在案件受理後、判決生效前提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必須在起訴前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3.對申請人是否提供擔保的要求不同。訴訟中財產保全,人民法院責令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沒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可以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的,有關的利害關係人也可以不提供擔保。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綜合上面所說的,訴前財產保全一般就是屬於在起訴之前而保障自己的財產安全,但對於這個保全的裁定如果一方有不服的,那麼完全是有理由申請複議的,但前提也是必須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這樣才能保障到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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