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發現自己的仲裁裁決錯誤如何處理?
一、仲裁委發現自己的仲裁裁決錯誤如何處理?
仲裁裁決錯誤了那麼是可以進行補正的,同時也可以重新作出裁決;對於仲裁員也會宣佈之前的裁決書是屬於無效的;而對於在宣佈了無效之後執法人員就應該要在七日之內另行組成仲裁庭從而重新進行處理。
仲裁委有權對原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遺漏事項進行補正,也可以重新作出裁決。
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及時予以補正並送達當事人。
仲裁決定書由仲裁委員會主任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仲裁委員會宣佈原仲裁裁決書無效後,應從宣佈無效之日起七日內另行組成仲裁庭。仲裁庭再次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
即當各級仲裁委員會主任,當發現本委員會的裁決書有錯誤,其可以啟動仲裁委員會討論程式,並進行內部的自我糾正。雖然仲裁委員會主任對錯誤的發現,也完全有可能是在當事人向仲裁委會員提出異議後而發現。但是,無論是通過哪種方式發現的錯誤,至少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34條的規定,為仲裁委的自我糾錯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仲裁過後還能到法院起訴嗎?
如果是勞動仲裁可以到法院起訴,其他性質的仲裁不可以的。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綜合上面所說的,仲裁也是屬於解決民事糾紛的事情,而對於所產生的裁決只要符合條件就算是有合法的效力,但如果裁決錯誤的話,那麼就應該要及時的救濟,從而進行重新的做裁決,這樣才能保障到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從而也不會承擔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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