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終審後再審需要什麼條件
1、物件適格。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的物件包括已生效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但是需要注意兩點:第一,對於已經生效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第二,只有四類裁定可以申請再審,即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以及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
2、存在法定再審事由。當事人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指明生效裁判存在《民事訴訟法》第200條所列的一種或多種情形。為了更清晰地理解再審事由,《民事訴訟法》第200條列舉的十三項再審事由分為兩類,即實體性再審事由和程式性再審事由。
實體性再審事由是指判決或者裁定的依據存有重大瑕疵。此類再審事由的設定體現了民事訴訟追求公平 正義的理念,包括以下六種:
①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②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③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④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⑤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⑥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程式性再審事由是指原審訴訟程式存在重大瑕疵,一般的輕微瑕疵或者被稱為無害性瑕疵並不包括在內。該類再審事由主要包括以下七種:
①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②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③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④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⑤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⑥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⑦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3、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當事人一般應當在判決、裁定生效後六個月內提出再審申請,在諸如“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審判人員存在不法行為四種情形下,當事人有權自知道或者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再審申請。
4、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當事人申請再審,原則上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對於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雙方均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
5、要提交相關的申請材料。當事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檔案的規定準備並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主要包括再審申請書、身份證明、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文書、原審訴訟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影印件、支援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等。
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如果當事人對於一審的判決結果不服,那麼是可以提出上訴,接著就是啟動二審程式,但是當二審作出判決之後,是不能夠再提起上訴的。但是如果人民法院發現原審判結果有問題是可以提出審判監督程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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