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和判決的區別是什麼?
一、民事裁定和判決的區別是什麼?
1、判決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查明和認定的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以國家審判機關的名義,對案件中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爭議,作出權威性的判定。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時候,對所發生的程式上應解決的事項,所做的審判職務上的判定。
決定是指在訴訟進行中,為了保證人民法院能夠公正地審理民事案件,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正確處理人民法院內部的工作關係,對訴訟中發生的某些特定事項,作出職務上的判斷。
2、裁定與判決的明顯區別有:
第一,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式性問題;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係。
第二,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但是判決根據的法律是實體法,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第三,裁定可以採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但是判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其他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判決全部都可以上訴。
第四,裁定上訴的期限是裁定作出後10日內上訴;判決是在作出後的15日內上訴。
3、決定跟判決不同:
第一,決定用於某些特定事項;而判決用於處理案件的實體問題。
第二,判決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而決定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的任何階段都可以作出。
第三,判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但是決定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
4、決定和裁定不同:
第一,決定用於處理某些特定事項;裁定用於處理程式性的問題。
第二,決定的主要作用在於排除訴訟中的障礙;裁定的主要作用在於指揮訴訟活動,推進訴訟的程序。
二、民事訴訟裁決的種類
1、先行裁決,也稱部分裁決。是仲裁庭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就已查明的部分事實和爭議中的一部分問題所作出的裁決。先行裁決同終局裁決的效力相同,後來的終局裁決不得就已先行裁決的事項作再次裁決。
2、最終裁決。最終裁決也稱終局裁決,是整個案件審理終結後,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所作的最終決定。終局裁決作出以後,除個別需要進行裁決更正修改或者補充的以外,仲裁程式即告結束。《仲裁法》第56條規定,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已作出裁決,但在裁決書中有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請求仲裁庭補正,這種補正只涉及形式,不應改變裁決書中關於權利、義務問題的決定。
三、申請民事裁決的情形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民事裁決和民事裁定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法律上是不同意義的。法院民事裁判是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根據案件的事實和國家的法律,針對審理過程中發生的各種問題所作的判定,通常情況下民事裁判主要指民事判決和民事裁定的,此時要注意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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