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要件有哪些?
一、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要件有哪些?
1、主體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主體為特殊主體,主要是有義務執行判決、裁定的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l64條和第77條的規定,對判決、裁定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某些個人,也可以成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
2、主觀方面
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裁定,而故意拒不執行。
3、客體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唯一機關,它對各類案件製作的判決和裁定,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具體形式。判決和裁定一經生效,就具有法律強制力,有關當事人以及負有執行責任的機關、單位,都必須堅持執行。
4、客觀方面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情節嚴重的行為。
(1)要有拒絕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為。所謂拒絕執行,是指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採取種種手段而拒絕履行。既可以採取積極的作為,如毆打、捆綁執行人員等,又可以採取消極的不作為方式,如對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
(2)執行義務人必須具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尚不屬於嚴重,即使具有拒不執行的行為,也不能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第1條規定:
對下列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①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②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③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④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⑤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就是屬於法院或者是仲裁部門給了判決的結果而不予履行,但對於此罪的認定也必須要有構成的要件,而且當事人在申請時也必須要有合法的證據,這樣在進行處理的時候才能讓違法者受到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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