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院可以隨便改開庭時間嗎?
一、民事案件中院可以隨便改開庭時間嗎?
通常情況下,法院在確定了開庭時間之後,會對當事人進行書面通知,也就是我們說的送達傳票。一般確定了開庭時間之後,就是不可以更改。但如果當事人確實存在特殊情況,需要更改開庭時間的話,則也可以事先向法院提出申請,經過審查同意之後,那麼才能對開庭時間做出更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二、法院庭前準備工作有哪些?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其他訴訟參與人,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開庭的時間和地點,以確保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為參加庭審做好準備。
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巡迴審理的可以在案發地或其他相關的地點張貼。其目的是加強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瞭解和監督,確保案件審理的公正和效益。
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正式開庭審理之前,由書記員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等是否到庭,並向審判長報告。同時宣佈法庭紀律,告知全體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必須遵守。
4、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核對的順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對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所。當事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核對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對於訴訟代理人應當查明其代理資格和代理許可權。核對完畢由審判長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綜上所述,民事案件到了中院後,法院受理後會確定一個開庭時間,這個時間地點一旦明確,之後修改就要在特定情況下,法院不可以隨時更改。如果的確需要變更,法院也應當至少三天通知到雙方當事人。如果當事人不能及時到庭,可以提出延期審理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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