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提審警察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一、律師提審警察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二、律師代理刑事案件有哪些權利?
1、會見和被告知的權利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受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自檢察人員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後或者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案件情況。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及犯罪嫌疑人的關押場所告知受委託的律師。會見時律師應持委託書和律師事務所函。
3、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決定逮捕的,受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4、解除、變更強制措施的權利
受委託的律師認為羈押超過法定期限的,可以要求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決定並由偵查部門書面答覆受委託的律師。
5、查抄案卷材料的權利
對於律師要求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的,公訴部門受理後應當安排辦理;不能當日辦理的,應當向律師講清理由,並在3日內擇定日期,及時通知律師。
6、申請收集、調取證據的權利
辯護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
綜上所述,作為刑事案件辯護律師,接受被告人委託,其有權在會見提審被告人的時候,要求辦案警察迴避,比如警察和案件有利害關係,和當事人之間是近親屬等,這樣,如果警察本身沒有提出主動迴避,律師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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