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任審理和獨任審判分別是什麼
獨任審理指的是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由審判員一人獨自審理;獨任審判指的是刑事案件中由審判員一人獨自審判。二者表達意思都是一樣的,只是不同案件中叫法不一樣。
相關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第一百六十條 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第一百七十八條 依照本章程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速裁程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第二百一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二百二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式。
《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所謂獨任審判,是指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第一審簡單案件,由一名法官獨自審判。“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法院調查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中級以上法院不能適用獨任審判,其中一個重要理由就是中級以上的法院審理的案件,絕大多數都是複雜、疑難案件,適用獨任審判難以保證裁判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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