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獨任制是審判人員獨任嗎
一、民事訴訟中獨任制是審判人員獨任嗎?
民事訴訟中獨任制是審判人員一人獨任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條 獨立審理和庭審程式
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二、獨任制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獨任制適用於以下情形:
1、基層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簡易程式審理的一審案件;
2、特別程式(選民資格和重大疑難案件除外);
3、非訟程式(公示催告程式中的除權判決程式除外);
(1)公示催告階段
(2)督促程式
三、獨任制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獨任制具有兩個方面的特點:
第一,它能夠較好的體現法官審判的獨立性,能有效保證法官個人審判意志不受外界的干預。對獨任製法官而言,一人獨任審理將意味著由個人承擔全部的審判責任,從而有利於加強責任心;同時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投入審判的法官,由此也節約了國家的審判成本和審判資源。
第二,獨任制缺少其他法官的共同討論和同行的監督,獨任制審理時出現審判失誤的可能性相對要大一些。
四、獨任法官的職責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承辦法官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或者指導審判輔助人員進行庭前調解、證據交換等庭前準備工作;
(二)擬定庭審提綱,製作閱卷筆錄;
(三)協助審判長組織法庭審理活動;
(四)在規定期限內及時製作審理報告;
(五)案件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受審判長指派向審判委員會彙報案件;
(六)製作裁判文書提交合議庭稽核;
(七)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
簡單來理解獨任制的話,就是整個審理過程中只有一位工作人員對案件進行審理,不同於合議庭,在合議庭審理的案件中,由審判長,審判員,書記官,翻譯員等工作人員共同審理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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