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獨任審判員是什麼意思
在庭審中,法官的基本職責首先是查清案件事實,司法上稱之為事實審,其基本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這一職責要求法官必須當庭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發言,根據庭外的調查取證和庭審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查清與案件有關的每一個事實和情節,儘可能地恢復案件事實,訴訟活動中的直接言詞原則即體現在此。審判活動即使審和判的活動,審理是裁判的前提,審判中查清案件事實是審判活動的一個關鍵環節,因此查清案件事實也就是法官的首要職責。
其次,法官的基本職責是正確適用法律。司法上稱之為法律審,其基本原則是“以法律為準繩”。在案件事實查清楚的基礎上,運用自己的法律專業知識,判斷案件應該適用的法律。在這個過程中法官應該是獨立的,他作為裁判的標準只能是案件事實,而不能受任何其他因素的干擾。也就是說,法官在裁判的過程中每個環節都要受到法律的支配,嚴格依法判決。一個判決是否合法、公正,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司法審判人員是否嚴格執行法律程式, 是否針對特定的客觀的事實而正確地援引並解釋法律。
最後,法官必須依靠案件事實和相應的法律規範作出合理判決。選定要適用的法律之後,其適用程度必須恰當。在刑法中稱為量刑。定罪是前提,在一種罪名下選擇適當的量刑幅度一般需要依靠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這個環節要求法官不偏不倚地作出合理的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可以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2、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3、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因此,二審是否能推翻一審結果,具體看是都符合民事訴訟法一百七十條的相關規定。
對於獨任審判的具體認定和處理,以及相關案件的處理,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方可進行適用的處理。如果不滿足條件,則不能進行獨任審判。該標準用於判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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