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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任審理是不是簡易程式?

一、獨任審理是不是簡易程式?

獨任審理是不是簡易程式?

簡易程式一定是獨任,但獨任審理不一定簡易,還有獨任審理的案件有,特別程式,除選民資格和重大疑難的,公示催告的案件審理。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式繼續審理(由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審限從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算起。)。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二、什麼是民事訴訟簡易程式?

簡易程式是專供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審判程式。簡易程式是與普通程式並存的獨立的第一審程式,只是在程式上較普通程式簡易。

簡易程式特徵:

第一,簡易程式只適用於第一審程式。第二審程式、死刑複核程式和審判監督程式均不適用簡易程式。

第二,簡易程式只能由基層人民法院適用。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雖然也有第一審案件,但不能適用簡易程式。

第三,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式。

第四,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不受刑事訴訟法關於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等程式規定的限制,大大簡化了審理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一百六十條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民事訴訟簡易程式是適用於簡單的民事案件的審判程式,簡易程式和普通的程式都有第一審的程式,在程式的內容上和普通的程式有所區別,簡易程式的案件事實清楚並且情節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