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後的兌付糾紛怎麼確定管轄法院
一、公示催告後的兌付糾紛怎麼確定管轄法院?
公示催告後的兌付糾紛,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五十七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式後,公示催告申請人或者申報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票據權利糾紛提起的,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非票據權利糾紛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票據承兌公示催告程式有哪些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四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的票據持有人,是指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前的最後持有人。
第四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請後,應當立即審查,並決定是否受理。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通知予以受理,並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七日內裁定駁回申請。
第四百四十六條因票據喪失,申請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應結合票據存根、喪失票據的影印件、出票人關於簽發票據的證明、申請人合法取得票據的證明、銀行掛失止付通知書、報案證明等證據,決定是否受理。
第四百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發出的受理申請的公告,應當寫明下列內容:
(一)公示催告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票據的種類、號碼、票面金額、出票人、背書人、持票人、付款期限等事項以及其他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權利憑證的種類、號碼、權利範圍、權利人、義務人、行權日期等事項;
(三)申報權利的期間;
(四)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等權利憑證,利害關係人不申報的法律後果。
第四百四十八條 公告應當在有關報紙或者其他媒體上刊登,並於同日公佈於人民法院公告欄內。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證券交易所的,還應當同日在該交易所公佈。
第四百四十九條 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日不得早於票據付款日後十五日。
第四百五十條 在申報期屆滿後、判決作出之前,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的,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處理。
第四百五十一條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據,並通知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間檢視該票據。公示催告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與利害關係人出示的票據不一致的,應當裁定駁回利害關係人的申報。
第四百五十二條在申報權利的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或者申報被駁回的,申請人應當自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作出判決。逾期不申請判決的,終結公示催告程式。
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式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
第四百五十三條 判決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請人有權依據判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
付款人拒絕付款,申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四百五十四條 適用公示催告程式審理案件,可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判決宣告票據無效的,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
第四百五十五條 公示催告申請人撤回申請,應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間申請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徑行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式。
若承兌方在法院公示催告之後仍然拒絕履行付款義務,只要滿足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當事人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而且大多數民事糾紛一般都應該選擇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訴,票據承兌糾紛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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