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糾紛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一、欠款糾紛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按照《民訴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第34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據此,針對民間借貸案件則存在約定管轄和法定管轄情形:
1、若合同約定了由“聯絡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分三種情形:
(1)約定管轄明確,且約定管轄具有排他性,則案件只能由約定管轄法院管轄;
(2)約定管轄明確,但約定管轄不具有排他性,則案件可以由當事人選擇約定管轄或法定管轄;
(3)約定管轄不明確,則案件適用法定管轄情形。
2、若合同沒有約定管轄法院或約定管轄不符合法律要求,則適用法定管轄:
(1)原告就被告原則;
(2)合同履行地原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覆》,“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
二、借款合同糾紛如何確定案件管轄地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因此借款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案件管轄地分為兩類:法定管轄地和協議管轄地。法定管轄地又分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對於借款合同履行地一直困擾當事人,也是很多法院立案產生問題的地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覆: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因此,可以知道欠款糾紛的管轄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所在地人民法院。而合同履行地除了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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