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回購糾紛案由包括什麼?
1、股東權糾紛
該類訴訟包括根據《案由》第172項及《公司法》第34條確定的“股東知情權糾紛”,根據《案由》第173項及《公司法》第167條確定的“公司盈餘分配權糾紛”,根據《案由》175項及《公司法》第22條確定的“公司決議損害股東權糾紛”,根據《案由》第176項及《公司法》第22條確定的“股東會議召集權糾紛”。
2、出資糾紛
該類訴訟為根據《案由》第114項,由受案法院可以根據《公司法》第28條、第94條,確定案由為“出資不足違約糾紛”。
3、濫用股東權利糾紛
該類訴訟在《案由》中沒有對應規定,其《公司法》的訴訟依據為第20條。根據《公司法》第20條及《案由》的原則規定,可以將該類訴訟細分為“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糾紛”、“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債權人利益糾紛“;根據《公司法》第95條,確定案由為“發起人設立公司過失損害公司利益糾紛”。
4、董事、監事、經理損害公司利益糾紛
該類訴訟可以列為《案由》178項。根據《公司法》第113條、第150條,可以具體確定案由為“董事、監事、經營損害公司利益糾紛”;因為損害股東利益通常都是以損害公司為表現的,所以將根據《公司法》第153條,確定案由“董事、監事、經營損害股東利益糾紛”的,也列為這類糾紛中。
5、利用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糾紛
該類訴訟在《案由》中沒有對應規定,與之最相近的種類案由是損害公司利益糾紛,但也不能列入此類糾紛中。受案法院可能根據《案由》的原則規定及《公司法》第21條,將其確定案由為“利用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糾紛”。
6、股權轉讓侵權糾紛
該類訴訟可以列為《案由》170項。根據《公司法》第72條,可以具體確定案由為“股權轉讓異議糾紛”、“股權轉讓優先認購權糾紛”;根據《公司法》第75條,具體確定案由為“股權回購糾紛”。
7、解散公司糾紛
該類訴訟是《公司法》第183條賦予股東的權利,最高法院制定《案由》尚無該項訴訟,所以《案由》中沒有準確對應的案由,可以歸類於合同糾紛類下,受案法院可能將其確定案由為“解散公司糾紛”。
8、清算糾紛
此類案件可以適用《案由》第280項“國有企業破產案”、第281項“(非國有)企業法人破產還債案”、第282項“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成員案”。該類訴訟的公司法依據是《公司法》第184條。
公司清算過程中,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公司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可以根據《公司法》第190條訴求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由於《案由》中無對應案由,受案法院可以根據《公司法》及《案由》的原則規定,確定案由為“清算侵權糾紛”
9、解散公司糾紛
該類訴訟在《案由》中沒有對應規定,與之最相近的種類案由是特殊侵權糾紛。其《公司法》的訴訟依據為第208條。根據《公司法》第208條,受案法院可以將該類訴訟細分為“評估侵權糾紛”、“驗資侵權糾紛”、“驗證侵權糾紛”。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東的合法權益是應當受到保護的,具體情況下,還應當根據實際來進行處理和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可以直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應當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處罰。
隨著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公司設立的數量也是越來越多的,此時我們作為企業負責人的話一定是要保護公司的經濟發展的,注重公司的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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