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審理期限是多久?
一、合議庭審理期限是多久?
合議庭審理期限是6個月的時間。審理期限即法院審理案件的最長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中:
第一條: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二十日。
第二條: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為一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十日。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複議的,審理期限為五日。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的規定,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審理涉港、澳、臺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參照涉外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辦理。
二、審理期限的計算是怎樣的?
案件的審限從立案次日開始計算,至結案之日截止。
下列期間不計入審限:
1、刑事案件對被告人精神病等進行專業鑑定的期間;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佈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期間;
3、合議庭成員、檢察員等相關人員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法院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4、刑事案件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一個月的期間;
5、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後的期間;
6、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7、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鑑定的期間;
8、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9、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10、審限屆滿前,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案件,從申請之日起三十日的調解期間;
11、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凍結、扣押財產的期間;
12、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或者提交執行擔保後,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
13、申訴、申請再審案件和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的調卷期間;
14、上級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15、向上級法院或單位請示、協調、報請複核的期間;
16、其他可以不計入審限的期間。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於案件在進行審理的時候,應當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來選擇適用不同的程式,比如說相對來說比較簡單的三個月時間可以完成,如果是適用普通程式是6個月時間。
-
民事糾紛證人不肯作證還需要出庭嗎?
一、民事糾紛證人不肯作證還需要出庭嗎?民事糾紛證人不肯作證就需要出庭了。在處理民事案件的時候,有些證人明明是有親眼看到,但是卻被要求出庭作證的時候而拒絕了。民事案件證人不肯出庭作證,就不能強迫,即使不願出庭作證,也是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我國《民...
-
當事人另行起訴多久立案?
一、另行起訴多久立案?一般來說如果法院覺得當事人的案件無法合併審理的話,則會建議當事人另行起訴。另行起訴是指在法院審理的案件中不能就當事人提出的主張進行合併審理,需當事人另案起訴。一般是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與審理的案件不是同一法律關係,即案由不一致;或...
-
非訴案件合議庭的適用情形是怎麼規定的
一、非訴案件合議庭的適用情形是怎麼規定的?非訴案件合議庭的適用情形是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審判組織依照本章程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
-
申訴能夠直接啟動再審程式嗎?
一、申訴能夠直接啟動再審程式嗎?申訴與再審是不同的,向檢察院申訴不能直接啟動再審程式。符合申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該重新審判,而不是再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