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案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民事案件
1、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2、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3、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4、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十日。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複議的,審理期限為五日。
5、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的規定,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
6、審理涉港、澳、臺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參照涉外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辦理。裁定再審的民事案件,根據再審適用的不同程式,分別執行第一審或第二審審理期限的規定。
二、行政案件
1、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高階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行政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2、審理行政上訴案件的期限為兩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二審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
3、裁定再審的行政案件,依程式執行第一審或第二審審理期限的規定。
三、執行案件
1、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高階人民法院備案。
2、委託執行的案件,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一個月內辦理完畢執行手續,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託函件後三十日內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將執行情況書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四、刑事案件
1、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之一的(四類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規定情形之一的(四類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最高法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綜上所述,針對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法院辦案時間是不一樣的。一般民事案件,法院審理時間是六個月,遇到情況特殊的,可以申請延長三個月。瞭解這些知識後,我們就不會在民事案件審理階段焦急等待了,並且,如果我國發現法院有故意拖延的行為,還可以向檢察機關進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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