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違法辦案向哪舉報?
一、警方違法辦案向哪舉報?
向省公安廳督察總隊舉報反映;
(一)方式
向省公安廳督察總隊舉報反映時,舉報人、控告人應將舉報、控告的事項儘可能詳細地向接電、接訪人員反映,由接電、接訪人員做好記錄,或寫成書面材料交接訪人員,並留下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和聯絡電話,以便開展調查、取證。
(二)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對依法應當辦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銷案件、提請逮捕、移送起訴等事項,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的;
(二)對管轄範圍內發生的應當上報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體性或者突發性事件等隱瞞不報或者謊報的;
(三)在勘驗、檢查、鑑定等取證工作中嚴重失職,造成無辜人員被處理或者違法犯罪人員逃避法律追究的;
(四)因工作失職造成被羈押、監管等人員脫逃、致殘、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後果的;
(五)在值班、備勤、執勤時擅離崗位,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造成不良後果的;
(七)在執行任務時臨危退縮、臨陣脫逃的。
二、向法院起訴警察違法辦案
人民警察辦理案件時,違法辦案時,可以向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刑訊逼供、體罰、虐待、侮辱他人的;(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三)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情形的。”該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賠禮道歉;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警方在辦案時候都是有法律流程的,如果在這期間做出一些傷害他人的事情,而且執行的任務完全的違反了規定,那麼當事人是有權利來維護自己的個人利益,所以,做為一個合格的執法人員就應該要合理的對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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