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檢法辦案時限是怎麼規定的
一、公檢法辦案時限
1、公安機關發現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或拘傳,時間為12小時,最長24小時;(117條
2、對被拘留認為需要逮捕的,應在3日內提出,特殊可延長1-4日提請批捕,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可延長至30日;
3、人民檢察院應在7日以內作出決定(89條);
4、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為2個月,案情複雜的經上一級檢察院可延長1個月,對於三類案件案件(偏遠地區、流竄作案、重大犯罪集團重大複雜案件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可延長2個月),對可能判處10年以上的經省級檢察院可再延長2個月;(154、156、157條)
5、對被扣押的查封的財物等如確實與案件無關應在3日內解除,並退還;(143條)
6、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147條)
7、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嫌疑人被拘留後需要逮捕的應在14日內作出決定,最多可延長1-3日;(165條)
8、對於公安移送起訴案件應在1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可延長半個月;(169條)
9、補偵以2次為限,每次1個月;(171條)
10、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有受害人的,應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受害人,受害人可在7日內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也可直接起訴;(176條)
11、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但人民檢察院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198、199條)
12、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2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可能判處死刑的或156條規定的四類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長3個月。(202條)
13、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被告人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6個月內宣判;(206條)
14、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在受理後20日內審結,可能判處有期徒刑超過3年的,可延長至一個半月;(214條)
15、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和抗訴案件應當在2個月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和156條規定的四類案件經省級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長2個月;(232條)
16、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6個月。
二、下列案件可終止審理:
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脫逃的;
3、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又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4、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下列情形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1、需要通知新證人到庭,調取新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受理後20日以內審結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經上一級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受理後6個月以內審結適用公訴案件的規定
綜上所述,關於公檢法辦案時限的問題和政策,我們要注意,不同的階段的案件的處理的階段的時間期限是不一樣的,我們需要分階段進行處理時間期限的問題,另外,對於案件可終止審理的條件,上文中也做出了一定的介紹,大家可以進行參考,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濟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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