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偵辦案時間有什麼規定麼?
最近幾年,非法集資、電信詐騙等經濟案件頻頻發生,給人民的財產安全帶來巨大威脅。公安局經偵大隊是負責辦理經濟案件的主要部門,那麼經偵辦案時間有什麼規定麼?受案範圍包括哪些?本站小編通過整理的這篇文章,好好的給大家分析一下。
一、受案範圍
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等規定精神以及《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公安機關經偵部門主要管轄如走私假幣案 ;虛報註冊資本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公司、企業人員受賄案;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案;保險詐騙案;偷稅案;抗稅案;職務侵佔案;挪用資金案等77種經濟犯罪案件。
二、受理方式
1、對群眾當面舉報、投訴的,指派專人接待,並製作筆錄,對電話舉報、投訴的,指定專人聽取陳述,做好記錄,並填寫《受理情況登記表》,查辦情況在一個月內告知舉報、投訴的當事人。
2、對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在3日內將有關材料轉送由管轄權的機關,並及時通知舉報、投訴的當事人。
三、辦案程式
公安機關經偵部門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程式包括受案、初查、偵查取證、併案、分案、破案、銷案和結案等方面。
四、舉報人權力和義務
1、舉報人必須客觀真實,儘可能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詳細情況,犯罪事實的具體細節及相關證據材料。
2、舉報必須實事求是,嚴禁利用舉報誣陷他人。
3、對提供重要線索,使犯罪分子受到應有懲罰,併為國家、集體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舉報人酌情予以獎勵,有重大貢獻的給予重獎。
五、辦案期限
1、留置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最長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傳喚和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取保候審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2、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從執行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
3、被拘留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次日起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4、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界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部分重大複雜案件、犯罪集團案件、流竄犯罪案件,經省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由此可見,經偵部門受理案件的範圍很廣,包括走私、偷稅漏稅、非法集資等多個領域的經濟犯罪案件。經偵辦案時間要根據案情複雜程度而定,通常並沒有具體時間規定。對於證據不足的,會進行補充調查,直至證據完整,犯罪事實清楚,經偵部門才能將犯罪嫌疑人移交給檢察機關。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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