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一、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
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檢察建議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依法履行職責,並書面回覆人民檢察院。出現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繼續擴大等緊急情形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十五日內書面回覆。
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對行政公益訴訟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書,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二)被告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證明材料;
(三)已經履行訴前程式,行政機關仍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糾正違法行為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三條人民檢察院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及本解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登記立案。
第二十四條在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糾正違法行為或者依法履行職責而使人民檢察院的訴訟請求全部實現,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變更訴訟請求,請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確認違法。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區分下列情形作出行政公益訴訟判決:
(一)被訴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並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行政機關採取補救措施;
(二)被訴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訴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三)被訴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四)被訴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可以判決予以變更;
(五)被訴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式,未超越職權,未濫用職權,無明顯不當,或者人民檢察院訴請被訴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理由不成立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可以將判決結果告知被訴行政機關所屬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相關的職能部門。
行政公益訴訟的範圍也很好理解,因為行政機關的某些行為致使國家或者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檢察院就可以提起公益訴訟,不過目前為止,行政公益訴訟在司法實踐中幾乎沒有相關的實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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