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是什麼?
一、環境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是什麼?
環境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受案範圍有:
1、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3、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6、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7、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8、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9、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10、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11、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12、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二、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不包括哪些?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釋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環境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具體情況下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當事人可以根據行政訴訟的具體錯誤來向行政機關提出訴訟請求,有異議的還可以上訴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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