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受案範圍是怎麼樣
一、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受案範圍是怎麼樣的?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違反行政職責的行為。
第二條 賠償請求人對行政機關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又決定不予賠償,或者對確定的賠償數額有異議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 賠償請求人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了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三)、(四)、(五)項和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並造成損失,賠償義務機關拒不確認致害行為違法,賠償請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一併受理。
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須以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為前提。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確定的賠償數額有異議或者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賠償請求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第五條 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作出最終裁決的行政機關確認違法,賠償請求人以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賠償而不予賠償或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或者行政機關制定釋出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管轄
編輯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同時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的規定管轄。
第八條 賠償請求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請求涉及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 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賠償案件:
(1)被告為海關、專利管理機關的;
(2)被告為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
(3)本轄區內其他重大影響和複雜的行政賠償案件。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和複雜的第一審行政賠償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和複雜的第一審行政賠償案件。
第十條 賠償請求人因同一事實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行政機關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請求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 公民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或者對行政賠償機關基於同一事實對同一當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對財產採取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由受理該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或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他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如雙方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
依前款規定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應當逐級進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審理行政賠償的案件一般都是有受案範圍的,不同地區的案件所受案的地方就會不一樣,這也是為了可以讓案件更快的進行解決,因此,我國法律也專門規定了此條款,就是為了方便執法人員進行辦理,從而讓受害者的合法權益更快的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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