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婦女賣淫罪如何量刑?
一、組織婦女賣淫罪如何量刑?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協助組織賣淫罪】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幼女賣淫罪】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組織婦女賣淫罪特徵
本罪具有如下構成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風化和治安管理秩序。賣淫是一種腐朽、醜惡的社會現象。而組織他人賣淫,是賣淫嫖娼活動產生、存在並不斷蔓延的重要原因。這種行為毒化了社會風化,危害了社會治安。本罪的物件是自然人,一般情況下是女性,但男性也可以成為本罪的物件。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多人進行賣淫的行為。所謂“組織”,是指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有計劃、有組織地使他人從事出賣色相的活動。通常表現為兩種形式。其一,設定賣淫場所或變相的賣淫場所從事賣淫活動。如以開辦旅館、娛樂城為名,而實際上以此作為賣淫的場所。其二,雖沒有固定的賣淫場所,但通過控制從事賣淫的人員,有組織的進行賣淫活動。如某些飯店、旅館的負責人組織服務員到店外從事賣淫活動。所謂“多人”,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一般是女人,也包括男人。
(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等單位的人員或者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他人賣淫的,也應按自然人犯罪處理,即追究組織者的刑事責任。組織賣淫罪的主體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出於牟利的目的。但因為刑法沒有將牟利的目的規定為主觀要件,故不管出於何種目的,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對組織他人賣淫行為是故意的,即構成本罪。
綜合上面所說的,組織婦女賣淫本就是屬於嚴重的違反了我國的法律規定,而且此行為也會造成他人的行為受到很大的傷害,只要犯罪的條件一旦構成就必定會接受到相應的處罰重者判刑,所以,不合法的事情我們千萬不要做,傷害他人的事情就更不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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