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費者主要行為有什麼?
一、侵害消費者主要行為有什麼?
常見的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分量不足的;
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商品謊稱是正品的;
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行為;
5、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真實名稱或者標記銷售商品的;
7、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的;
8、作虛假的現場演示或說明的;
9、利用廣播、電視等媒體對商品價值做虛假宣傳的;
10.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11、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不按約定條款提供商品的;
12、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二、消費者權益受損向誰索賠?
1、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產品瑕疵責任,訴訟時效為1年)
2、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產品缺陷責任,訴訟時效2年,最長不超過首次交付最初消費者10年期間)
3、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併的,可以向變更後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時,發現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向銷售者索要賠償。由於商品本身的缺陷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即可以向銷售者索要賠償,也可以向生產廠家索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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