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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賠十的具體規定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96條第2款規定和《食品藥品司法解釋》第15條的規定: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顯然,這是對食品的生產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情形下的“退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規定。其含義是:“退一”以“恢復原狀”;増加十倍賠償金額為“賠十”,簡稱“1+10”規則。

退一賠十的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