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11增加高空拋物罪的認定是什麼?
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高空拋物罪,認定依據是存在主觀故意,從高空拋擲物品並且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物損失,根據有關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於第二款意思是,如果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
高空拋物罪也是迴應了比較引起關注的社會事件。高空拋物罪要求拋的物品是具有危險性的,比較重的物體。或者在有人經過的地方拋物,足以危害到多人的安全。要求拋物者有主觀的故意,並且造成了危險性。如果造成了人員傷害、死亡,還可能構成其他犯罪。
在高空拋物的認定中,對“高空”和“物品”的認定成為關鍵,應當注意以下重要問題:一是“高空”的認定。高空是指“距地面較高的空間”。高低都是相對而言的,沒有也不可能有一個統一的“高空”標準。在高空拋擲物品罪之“高空”的認定中,應不限於高層建築。根據《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GB50352-2019),“高層建築”,是指建築高度大於27.0m的住宅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24.0m的非單層公共建築的民用建築。在低層或多層建築附近、在因地形等原因形成高層落差的陡坡、懸崖、人行天橋等地方都可能實施高空拋擲物品犯罪行為。
對於“物品”的認定,上述文章指出,高空拋物之“物”與侵犯財產罪中的“物”含義明顯不同,不必具有經濟價值性,只要具備有體性即可。具體來說,原則上是指固體物,不能排除部分高密度、腐蝕性、毒害性、高溫液體的可能性,但應當排除氣體在外。即使是固體物,也需要具體分析拋擲物的具體情況,粉末狀的物品通常不宜認定在內。至於固體物的具體種類,無法一一明確列舉或者排除,需要結合拋擲物的質量、體積、尖銳程度、拋擲高度、墜落速度等進行具體分析。
由此可見,認定構成刑法修正案11增加的高空拋物罪,至少需要包括行為人主觀程度上存在故意,造成從高空拋擲物品致使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物損失等嚴重後果,可以按照高空拋物罪,根據具體情形按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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