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冒名頂替罪刑法修正案九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
一、認定冒名頂替罪《刑法修正案九》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
認定冒名頂替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二【冒名頂替罪】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1、必須存在盜用、冒用他人身份的冒名行為;
2、必須是用於獲取被冒名人已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三個方面的特定資格,如果是用於取得其他領域的資格或者福利,以及在被冒名人並未取得以上三個方面資格的情形下則不構成該罪;
二、冒名頂替罪司法解釋是怎麼樣的?
1.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本罪的行為,不論是否實際已取得相應的資格、利益,均應以本罪處理。但是,對行為人非為頂替他人,在填報資訊時出錯,或因他人行為介入,如招錄人員失誤、他人出於報復而惡意修改資訊等,致使所填報身份資訊不符的,不成立本罪。
2.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1)本罪與組織考試作弊罪的界限。
兩罪的主要區別在於:
一是客體不同;
二是行為手段不同;
三是適用範圍不同。
(2)本罪與代替考試罪的界限。
兩罪的主要區別在於:
一是客體不同;
二是行為方式不同;
三是行為動機不同。
(3)本罪與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的界限。兩罪的關鍵區別在於客觀方面不同,本罪的行為方式是盜用、冒用他人的真實身份取得某種資格;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件行為。對於為了實施本罪而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的,應根據牽連犯的處斷原則,擇一重罪定罪處罰;對於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後又實施了本罪規定以外其他行為的,則應數罪併罰。
(4)本罪與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的界限。兩罪的關鍵區別在於:本罪的行為方式是盜用、冒用他人的真實身份以實現頂替他人獲得某種資格的結果,對於被頂替者的身份與資格不需要偽造;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盜用身份證件罪,則表現為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了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行為。
3.數罪併罰的問題
本罪第3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對於國家工作人員而言,第一種行為方式是盜用、冒用他人身份,第二種行為方式是組織實施上述行為。對於第一種行為方式,如果國家工作人員實施了比如受賄行為,幫助請託人實施本罪所規定的行為,則其行為既危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又危害了公民身份管理的秩序,應實行數罪併罰。對於第二種行為方式,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是本罪的組織者、指使者,則不僅要根據本條從重處罰,也同樣要實行數罪併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冒名頂替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一般在認定此罪上只有冒名頂替了學歷、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這三種才會被認定為刑事犯罪,一般在處罰上面就會結合犯罪的情節大小來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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