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課間嬉鬧受傷,誰承擔責任
學生在課間的時候會休息,偶爾相互之間也會玩鬧,在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造成一方或多方受傷的情況。那麼學生課間嬉鬧受傷的,此時,應該由誰承擔責任呢?詳細內容,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學生課間嬉鬧受傷,誰承擔責任
學生在學校嬉鬧受傷,需要擔負責任的主體主要包括:
1、致使受害人受傷的其他學生
其他學生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需要滿足:
(1)發生了與受害人嬉戲打鬧的行為;
(2)受害人確實是因為與同學嬉戲打鬧受到了傷害的損害事實;
(3)嬉戲打鬧的學生都有足夠的能力意識到這樣的行為會受傷,主觀上有過錯。
在課間嬉鬧時,直接導致受害人受傷的學生若滿足了上述條件,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二十條 【債權責任的承擔】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2、學校
《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學生在學校期間受到傷害的,學校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在教育機構內第三人侵權時的責任分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即學生在學校嬉戲打鬧受傷,若學校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才可以免除責任。若學校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已經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的,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受害學生本人
並不是受害者就一定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的規定,在課間嬉鬧,若受害學生在也對其受傷有過錯的,那麼其本人也應當承擔一部分責任。
在實踐中,大多數因為學生在課間嬉鬧受傷發生糾紛的案件,最後都是由三方根據過錯共同承擔責任。
學生在課間嬉鬧玩耍的,一定要把握好度,避免造成損害情況。當然要是學生本身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學校以及老師就要做好監督的工作,以防造成損害。而要是學生課間嬉鬧受傷的話,此時直接承擔責任的應該是侵權人,但要是學校沒有盡到監管義務的話,也是需要承擔相應責任的。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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