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間打鬧摔斷門牙,學校是否承擔責任?
上國小二年級的雯雯在一次課間休息時和其他兩名同學追逐打鬧,不慎摔倒在地,摔斷了兩顆門牙。後經醫院診斷,雯雯的牙齒需要臨時修復,待條件合適時安裝假牙,費用近5萬元。為此,雯雯將兩名同學和學校一併告上法庭。
幾位家長對孩子們追逐打鬧的情節沒有疑議,但都認為學校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認為孩子摔倒是因為場地溼滑等原因造成的,學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對此, 校方認為,學校是教育機構,不是孩子的監護人。對於學生的安全教育是經常性、制度性的,其中多次明確強調課間不得追逐打鬧。本案中,意外是孩子課間玩耍引起,學校沒有過錯,與學校管理不存在因果關係,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經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少年庭法官多次調解,由兩名孩子家長各賠償了雯雯1萬元,原告放棄了其他訴訟請求。法官庭後解釋稱,家長對學校應承擔的責任存在認識誤區,往往以為只要孩子在學校受傷就是校方責任,以此來規避自己作為監護人的責任。實際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只要學校不存在過錯且盡到教育、管理的職責,那就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保護孩子還是要從平時教育做起, 家長和學校各自承擔起應有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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