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打群架受傷,學校需要承擔責任嗎?
校園暴力事件寄生於未成年人中,往往誘因微小,影響甚廣。校園暴力往往通過學生成群結夥打群架的方式進行。學校對學生起著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那麼學生打群架受傷,學校需要承擔責任嗎?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在文中為你作解答。
學校責任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4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傷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由上述法律法規可以看出,學生打群架受傷學校是否應該承擔責任需要視情況而定:
如果未成年人受傷並非學校設施原因,學校在平日履行了教育、管理職責,並在事故發生後及時救助學生,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學生因行為不當而對自己造成傷害,或者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傷害的,學校不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未成年人受傷由於學校教育、管理的問題,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總之,學生打群架學校是否有責任,還需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判定責任承擔者。相信各位讀者閱讀了本文後對此類問題已經有了答案。如果還有不太清楚的地方,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線上律師,他們一定會給您更專業更明確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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