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後工傷待遇仲裁時效是多少?
一、合同解除後工傷待遇仲裁時效是多久?
在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過程中,用人單位是處於強勢地位的,如果在本企業的職工發生工傷致殘致亡的情況下,不依法及時支付工傷待遇。勞動者往往因急需醫療費或解決生存生活的燃眉之急而迫於無奈而主動與企業協商,企業則趁機壓低工傷待遇標準,雙方由此達成和解協議。如果勞動者認為在簽訂協議書後覺得顯失公平,可以在仲裁時效內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法定標準,審查雙方協議的合法性、合理性,依法裁決企業補足工傷工亡的待遇差額。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由此可知,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經過了從六個月到六十天再到一年的演變過程,而仲裁時效的起算點,也經過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到“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再回到“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的演變過程。
二、工傷待遇仲裁時效具備哪些特徵?
工傷賠償的仲裁時效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突出特徵:
1、從工傷賠償仲裁時效的前提看,必須是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受到了工傷,從其受工傷後的某一時間點開始起算。
2、在仲裁時效超過後權利人所喪失的並非是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權利,權利人仍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過勞動爭議仲 裁機構不再保護其權利;
3、工傷賠償仲裁時效具有強制性,法律關於仲裁時效的規定,屬於強制性規範,當事人不得協議排除對仲裁時效的適用,也不得協議變 更仲裁時效的期間;
4、工傷賠償仲裁時效具有特殊性,即是指工傷賠償仲裁時效不同於其他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時效,其起算點有所不同。
綜上所述,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受傷職工對工傷待遇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時效內發起勞動仲裁,這個時效是一年。仲裁時效的計算從工傷認定書出具之日開始計算,如果超過了時效再申請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提請仲裁需要帶上工傷認定書、賠償協議書及身份證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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