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鑑定書的內容是怎樣的?
由於工作性質和條件的影響,諸如鍊鋼工人、油漆工、煤炭工人、印刷工等特殊工種的職工,長期在高溫、潮溼、高噪音等環境下,接觸粉塵、刺鼻氣體等有害物質,很容易患上職業病,對身體健康和工作生活造成不良影響,因此,國家將職業病也納入了工傷鑑定和賠償的範疇,那麼,職業病鑑定書的內容是什麼呢?
一、職業病的構成條件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要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所規定的職業病防治法,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1、患病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
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
3、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須是國家公佈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
以上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二、職業病鑑定書的內容有哪些
職業病診斷鑑定結果直接關係到工傷職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須嚴格依法作出,根據有關規定,職業病診斷鑑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者、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及鑑定事由;
2、參加鑑定的專家情況;
3、鑑定結論及其依據,如果為職業病,應當註明職業病名稱,程度(期別);
4、鑑定時間。
參加鑑定的專家應當在鑑定書上簽字,鑑定書加蓋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印章。職業病診斷鑑定書應當於鑑定結束之日起20日內由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傳送當事人。
需要指出的是,我國有關法現明確規定,職業病診斷。鑑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本人並不承擔職業病診斷、鑑定的費用。
鑑定書由設區的市一級或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其中簡要說明當事人和用人單位的情況和鑑定原因,依次列出參與鑑定的專家情況、作出的結論和依據,對於確屬職業病的要註明病名和嚴重程度,最後由專家簽字、職業病鑑定委員會加蓋有效印章並落款時間,在二十天內送交給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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