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獲賠後能否再次賠償?
一、工傷保險獲賠後能否再次賠償?
工傷保險獲賠後能再次賠償,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也就是說工傷保險是減輕用人單位的負擔,如果交了工傷保險,發生工傷後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用人單位不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有交工傷保險,用人單位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二、工傷保險的特點
1、工傷保險物件的範圍是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勞動者。由於職業危害無所不在,無時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職業傷害。因此工傷保險作為抗禦職業危害的保險制度適用於所有職工,任何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遭受職業疾病,都應毫無例外地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2、工傷保險的責任具有賠償性。工傷即職業傷害所造成的直接後果是傷害到職工生命健康,並由此造成職工及家庭成員的精神痛苦和經濟損失,也就是說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生存權和勞動權受到影響、損害甚至被剝奪了。因此工傷保險是基於對工傷職工的賠償責任而設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其他社會保險是基於對職工生活困難的幫助和補償責任而設立的。
3、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論工傷事故的責任歸於用人單位還是職工個人或第三者,用人單位均應承擔保險責任。
4、工傷保險不同於養老保險等險種,勞動者不繳納保險費,全部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即工傷保險的投保人為用人單位。
5、工傷保險待遇相對優厚,標準較高,但因工傷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別。
用人單位一般在職員入職之後,就會給其繳納社保,在此種情形下,職員若是受傷,可以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若是保險公司在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之後,職員的賠償金沒有得足,那麼單位需要承擔剩餘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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