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資併購境內企業是否需要進行安全審查
一、對外資併購境內企業是否需要進行安全審查?
對外資併購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除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反壟斷法》
第三十一條對外資併購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二、外資併購境內企業的程式有哪些?
1、外國投資者通過與境內公司股東初步談判,瞭解公司基本情況,若有併購意向,起草框架協議或意向協議,擬定雙方合作步驟、基本合作框架等內容。
2、簽訂保密協議,外方聘請境內律師代表外方對境內公司的歷史沿革、重大資產、股東情況、債權債務、或有負債、訴訟仲裁等法律事項進行盡職調查;根據需要也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境內公司進行審計。
3、盡職調查結束後,針對事實情況律師出具法律盡職調查報告,提示相關法律風險;審計機構出具財務盡職調查報告,提示相關財務風險。
4、綜合評估風險,決定進行併購的,聘請評估機構對擬轉讓的股權價值或擬出售資產進行評估,並以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
三、企業併購有什麼風險?
1、資訊不對稱引發的法律風險,指交易雙方在併購前隱瞞一些不利因素,待併購完成後給對方或目標公司造成不利後果。現實中比較多的是被收購一方隱瞞一些影響交易談判和價格的不利資訊,比如對外擔保、對外債務、應收賬款實際無法收回等,等完成併購後,給目標公司埋下巨大隱藏的債務,使得併購公司代價慘重。
2、違反法律規定的法律風險,這突出的表現在資訊披露、強制收購、程式合法、一致行動等方面導致收購失敗。
3、公司併購可能產生的糾紛主要有:產權不明、主體不具備資格導致的糾紛;行政干預糾紛;利用併購進行欺詐的糾紛;員工安置糾紛等。
一些企業由於發展的需要,常常會選擇併購的方式,但是企業併購是需要符合一定條件的,同時企業併購也存在一定的風險,一方隱瞞一些事實,在交易後併購的企業才發現給自己帶來了損失,使企業付出了慘重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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