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對外資併購的影響
機構決定是否批准併購。
(1)首次明確提出換股併購,並且將離岸公司納入了監管範圍。首次在法規中允許境外公司的股東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的股權或者增發股份作為支付手段,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境內公司增發的股份。事實上,換股併購在國際併購實務中很常見,在國內通過離岸公司的方式進行的操作也不少,但在國內的法規中一直是空白。新規定填補了這個法律空白,對換股併購從法規和審批程式上加以規範,使換股併購尤其是離岸公司被納入監管,對資產流失、假外資等問題可以通過正規渠道進行管理,同時通過離岸公司方式進行的併購行為也可以得到法律的保護。可以說,無論換股併購規定的內容如何,出現專章規定換股併購就是中國外資併購法規的一大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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