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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稅怎麼繳納

城市土地使用稅如何繳納

城市土地稅怎麼繳納

根據1988年7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工作從1988年11月1日起正式執行。在此之前,許多城市一直是徵收土地使用費,徵稅法規實施後,收費的做法即停止執行。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城市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租住公有住宅的住戶不交土地使用稅,居住自購的商品房住宅、私有住宅者都應依法繳稅。徵稅的目的是為了更合理地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地差收入在國家、單位、個人三者間的分配,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的實際佔用(使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固定稅額徵收。購房者使用的國有土地不僅僅是住宅外牆皮以內的建築面積,還包括院、公共走道等等。業主分攤住宅樓宇的佔地面積計稅,稅額的測定和分攤方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實際,組織測量,取得科學的依據,通過立法執行。為能使住戶合理地負擔稅賦,國家對城鎮土地使用稅按照城市規模的大小分別規定不同的稅額。按每平米稅額計算,大城市0.5-10元,中等城市0.4-8元,小城市0.3-8元,縣鎮、建制鎮、工礦區0.2-4元。城鎮土地使用稅一般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分期標準為半年、一季等等)。稅收工作由當地稅務部門負責,繳納期限由各地自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