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受傷算不算工傷呢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所稱的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是指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當然也包括處於試用期內的勞動者,只要該職工受傷情形,符合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工傷保險法規定在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遭受傷害,只要不具備排除工傷的事由,就應當認定為工傷。
由此可知,職工是否屬於工傷,與職工處於試用期無任何直接關係,只要符合我國工傷保險條例關於工傷的認定的條件,就可以被認定為工傷,並享受相關工傷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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