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最終裁決後裁決書就生效了嗎?
一、勞動仲裁最終裁決後裁決書就生效了嗎?
1、勞動仲裁最終裁決後裁決書不一定就生效了,只有以下情形才是裁決作出即生效。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2、若是糾紛當事人對仲裁不服,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一般情形下,是當事人在收到裁決書後的十五日內不想向法院起訴,那麼裁決書生效。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二、勞動者、單位什麼情形下可以提出撤銷裁決的請求?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職員在遇到單位不按時、足額的向自己發放勞動報酬的情形時,可以先要求單位依法發放工資。對於發放請求不被受理的情形,勞動者可以先收集齊全相關對自己有利的材料之後再提出仲裁請求。這是由於追索勞動報酬類的糾紛,適用終局裁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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