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調解是否構成訴訟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那麼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申請調解是否構成訴訟時效中斷?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作具體介紹。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那麼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申請調解是否構成訴訟時效中斷?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作具體介紹。
問題:張三借給李四萬元錢,李四到期不還並下落不明。張三於訴訟時效期間內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但人民調解委員會經一個多月時間努力查詢,仍找不到李四,只好告訴張三讓他向法院起訴,但此時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法院受理後形成兩種意見:一是張三向人民調解委員全申請調解的行為構成對李四權利的主張,訴訟時效在張三申請調解之日起中斷;另一種意見認為,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民間組織,張三向其申請行為不產生時效中斷的效力,
請問:張三在人民調解委員仝告知其向法院起訴時,其申請調解是否構成訴訟時效中斷?
解答:主張權利不是隻有訴訟一種方式,它還包括仲裁、行政處理、追索通知、函件等形式,當然包括民間組織的具體調解活動.這些活動只要有書面證據證明,當應當視為訴訟時效的中斷,不應以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民間組織為由否定訴訟時效中斷引起的事由。在發生理解上的爭議時,應儘量作出有利於債權人的解釋。所以,《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14條明確規定:“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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