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按照有關法律,在企業內部成立的相對獨立地依法調解本單位勞動爭議的群眾性組織。那麼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有哪些機構和職能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帶來相關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一、基本概念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是在職工代表大會領導下,相對獨立地依法調解本單位勞動爭議的群眾性組織。建立工會委員會的企業,以及已設立工會工作委員會的鄉、鎮,都應當設立調解委員會或調解小組。
二、辦事機構
企業調解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委員會或鄉、鎮工會工作委員會。
職工較多的企業,調解委員會辦事機構根據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從企業內部調整解決。
三、職責
調解委員會的職責:
(一)調解本企業行政和職工之間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調解本企業行政和職工之間因工作調動、勞動報酬、保險福利、勞動保護、職業培訓及獎勵懲處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三)接受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對與本企業有關的勞動爭議進行調解,協助仲裁委員會調查本企業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檢查督促爭議雙方當事人嚴格執行調解協議;
(五)協助企業做好違紀職工的教育轉化工作;
(六)協助企業搞好勞動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
四、工作原則
(一)以事實為根據,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準繩;
(二)當事人雙方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當事人雙方自願調解;
(四)允許當事人對爭議事項申訴和辯論。
五、調解勞動爭議的依據
(一)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企業行政與職工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簽訂的勞動合同;
(三)企業行政制訂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廠規廠紀。
六、調解程式
(一)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雙方均可向所在單位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調解委員會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調解後,應當進行調查研究,查閱有關材料和憑證,聽取當事人雙方的意見,向當事人雙方宣傳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促使爭議問題儘快協商解決。
(三)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召開調解會議進行調解。調解會議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爭議雙方當事人必須到會。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調解會議協助調解。
調解會議應作記錄。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的,應記錄在案,並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寫明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姓名、職務、爭議事項、調解結果等。調解主持人及爭議雙方當事人應在協議書上簽名蓋章,並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調解書一式六份(爭議雙方當事人各一份,上級主管部門、當地仲裁機關、工會和企業調解委員會各一份)。
調解書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四)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屬仲裁委員會管理範圍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可在調解不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企業所在省、市、縣(區)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調解委員會應當將該案的全部材料、調解意見送交仲裁委員會。
七、相關規定
調解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書面申請調解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到期未結案的,應視為調解不成。
調解委員會在進行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應維持正常生產(工作)秩序。企業行政不得停止其工作、停薪或降低工資待遇;職工應遵守勞動紀律,照常進行生產(工作)。
當事人干擾調解,擾亂工作、生產秩序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調解委員會的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如違反本規則者,應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處理。
以上就是本次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帶來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機構和職能等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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