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時間工作算加班嗎?
一、下班時間工作算加班嗎?
用人單位在下班時間之後安排勞動者延遲工作時間應當計算加班。公用人單位的任何規章制度應該在法律所允許的框架內製定。法律允許自由發揮的部分,公司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建章立制,法律已定死的部分,就算公司制定了不一樣的規章制度,也不免被法律視為無效。加班(包括加點)是工作日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或在非工作日工作。
法律法規覆蓋了一切工作時間之外的額外勞動,而不允許有例外。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一個小時內的,也應當計算加班。但是,司法實踐中,對於處理班後事宜一二時分鐘時間之內的,一般不予計算。
二、職工每天加班不得超過多少小時?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第三《勞動法》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三、職工加班工資的計算方式是什麼?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1、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3、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應以: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按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下班時間工作代表著勞動者付出了超過正常時間的勞動力,那麼就可以按加班的時間來進行處理,但如果雙方有其它約定的就會除外,所以,加班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不同的加班所存在的加班工資就會不同,如果不支付加班費用還可以向勞動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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