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勞動爭議不得仲裁?
一、勞動爭議仲裁不予受理的情況是什麼?
1、申請不符合條件
當事人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勞動仲裁委不會受理,即使受理也會駁回申請。當事人申請不符合管轄規定的,勞動仲裁委將不予受理,由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申請。
2、申請請求不適當
當事人提出的申請請求應明確、具體、完整,對未提出的申請請求勞動仲裁委不會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申請請求要適當,不要隨意擴大申請請求範圍;無根據的申請請求,得不到勞動仲裁委支援。建議由專業人士代為書寫勞動仲裁申請書。
3、逾期改變仲裁請求
當事人增加、變更仲裁請求或者提出反訴,超過勞動仲裁委許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審理。
4、超過仲裁時效
當事人請求勞動仲裁委保護仲裁權利的期間一般為發生爭議之日起一年內。申請人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後,被申請人提出申請人的申請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間的,如果申請人沒有對超過法律保護期間的事實提供證據證明,其仲裁請求不會得到勞動仲裁委的支援。
二、勞動爭議仲裁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結果不滿怎麼辦?
經仲裁庭調解無效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調解失敗的,勞動爭議的處理便進入裁決階段。仲裁庭的裁決要通過召開仲裁會議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經過庭審調查、雙方辯論和陳述等過程,最後由仲裁員對爭議事實進行充分協商,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裁決。仲裁庭做出裁決後應制作調解裁決書。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起訴。
由此可見,勞動仲裁的受案範圍包括很多,如因訂立、解除勞動合同,因福利待遇引發的爭議等。當申請人不符條件、申請請求不適當或者超過仲裁時效,勞動爭議不得仲裁。這就要求當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之前,要看下是否具備條件。這裡小編提醒大家,申請勞動仲裁的有效期是一年,需要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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